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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新闻

“民商调查”等同私人侦探?    深圳特区报

   一家私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要求在原来家政、代理服务等经营项目上增加“民商调查”这一新项目。工商局驳回了其变更申请。没想到这引起了一场官司。“民商调查”,它使人想起“私人侦探”和“讨债公司”,这个问题目前争议很多。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另一方面,类似公司此伏彼起,许多还生意红火,说明其有市场需要。这其中矛盾可见一斑。今天本报推出这篇报道,与其说是关注一个官司,不如说是旨在引起人们对此类问题的关注。

   编者按深圳蛇口大成顾问行的投资人董泽文在原有营业范围上想新加一项“民商调查”,遭到工商部门的反对。今年4月21日,董泽文一纸诉状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告上了法庭。变更申请遭驳回原告董泽文介绍,他于2002年11月向南山工商分局提交了一份《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要求在原来家政、商资咨询、代理服务等经营项目上增加“民商调查”这一新项目。对方接到其递来的申请后,迟迟不予书面回复,后来经过原告反复交涉、要求,被告才于2003年4月8日下达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正式驳回了其变更申请。董泽文对此不服,于今年4月21日将南山工商分局告上了法庭。董泽文在行政诉状中说:民商调查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公民和企业法人的一种正当权益,工商部门将其列为禁止经营的项目没有法律依据。南山工商分局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原告是于2003年4月3日才将登记文件全部备齐,答辩人便于当日正式受理。他们认为,南山工商分局驳回原告变更登记申请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首先,国家公安部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1993年9月7日)中明确指出,“民事事务调查所”等此类性质的民间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因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通知还规定对现有的此类性质的民间机构要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禁止以更换名称、更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其次,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的登记注册业务,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他们还列举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展“私人侦探”性质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的省局通知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核准此类经营项目。因此,他们认为“民商调查”属国家禁止的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驳回原告的变更登记申请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2003年6月3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南山工商分局的驳回通知书,认为南山工商分局驳回董泽文申请所依据的两个“通知”具有法定效力,是规范的行政机关公文,依据这两个公文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董泽文对此不服,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庭争论激烈无结果 10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判。本次法庭审理的关键点是对“民商调查”含义的界定。董泽文认为:民商调查是一种商务活动,是对民事活动的商务调查。它不能等同于南山工商分局所理解的国家禁止经营的“私人侦探公司”及“讨债公司”。他认为,民商调查与私人侦探的性质不同,手段不同,涉及的范围也不同。其与“讨债公司”也不是一回事,因此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进行禁止。被告对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所发出的两个通知,并不适用于本案,是对其曲解和扩大化。而工商局一方则认为,国家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及国家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打着各种旗号开设的各类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国家实行坚决禁止和取缔,比如“民事事务调查”、“受理经济纠纷”以及“追索债务”等。工商局认为大成顾问行申请的“民商调查”与“通知”中禁止的项目是同一性质的。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民事活动包括商事内容,商事内容寄存于民事法律之中。“民商调查”经营项目正是上述两个“通知”禁止开设的“民事事务调查”业务。董泽文说,他要申请的“民商调查”不能等同于国家禁止的“私人侦探”和“讨债公司”的性质,它是对合法正常的民事进行调查的合法民事行为。他举一个实例说明:小明放学后,不径直回家,而是去网吧或者其他场所玩到很晚,但他的父母因为工作的原因没有办法脱身了解他的行踪,为孩子的安全担心。这个时候就可以委托有“民商调查”这项服务的机构,帮忙调查小明的放学去向。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存在,也符合社会发展中公民的正当利益的需求,被调查的事实本身是合法的,调查所运用的手段也是合法的。这样的业务应该得到工商部门的批准。董泽文认为工商局驳回变更请求依据的两个文件,都没有公开颁布,没有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头一个文件中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禁止“民商”或“调查”的字样,是针对讨债公司发出的,跟“民商调查”不沾边,而后一个“通知”只是十多年前的一个内部规定。社会在发展,人们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其他相关的法律都在不断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工商部门以此为依据来驳回其增加经营项目的要求不妥。而南山工商分局对于董泽文的质疑进行了驳斥。他们认为,工商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是有关注册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不需要依据法律和法规。另外,并不是只有打上“工商总局”字样的文件才具有行政效力,工商局在审批登记申请的时候,除了依据公开的规定,还有一些未正式公布的文件。公安部91号通知属于“通知”类文件,在网络上可以看到,且合法有效。董泽文还提到,深圳公开挂牌营业的类似公司也有不少,如“××调查社”、“××商务讨债公司”及“××调查署”等等。他说:“为什么工商部门可以允许一些非法公司的存在而一定要驳回我这个合法申请者的变更请求呢?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面对董泽文的指责,被告答辩说:“他人违法不等于上诉人董泽文的申请合法,我们南山工商分局没有批准任何一家私家侦探机构的登记申请。”董泽文的官司还没有结束,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

   他向记者这样表示:“其实我打这场官司的目的也不是非得要办这个民商调查业务,如果这场官司我输了,我绝不会违法地去办这项业务。我只是觉得工商部门驳回我的理由缺乏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民间调查机构能否合法化私家侦探到底该不该存在?现在对此问题争议颇多。在深圳,目前其仍是禁区。有法学专家分析,民间调查机构的存在能反映社会对这个市场的需求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规定,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如“包二奶、婚外情”及家庭财产、银行存款被秘密转移、逃债人下落不明,以及遭到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的侵害,当遇到这些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和操作的课题时,由于一般公民不具备我国现时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职权,同时也没有更多的调查技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间调查机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委托,提供律师所需要的大量证据,这同时还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从而使律师的委托人受益。而另一些人认为,一旦侦探公司合法化后,他们在调查取证时会采取跟踪监视、伺机偷拍、偷录、偷摄等手段取证,公民的隐私权该如何保证?工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民商调查等带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经营活动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隐患,如这些业务没有法律依据,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会带来许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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